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发文单位:河北省邮政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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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邮管[2006]14号
河北省邮政局,各市工商局: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信件专营是国家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主权的客观需要和必要手段,也是政府对全体公民实现普遍服务的重要保障。但有的企业和个人未经邮政企业委托涉足信件寄递领域,严重影响了邮政经营秩序,并对国家的信息安全构成威胁。为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维护邮政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邮政市场现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一律由邮政企业专营。未经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
二、邮政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维护信件寄递业务的专营权,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促进邮政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
三、邮政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强化信件监管体系,配合公安、安全、海关等部门,对所有邮政企业经营和委托经营的信件实行统一监管,确保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超范围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处以罚款。性质严重的要予以取缔。对邮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五、邮政企业有责任协助配合邮政监管部门,调查寄递市场情况,查处侵权经营行为,确保邮政通信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邮政执法人员查询了解经营速递业务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经营情况。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信件及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非邮政企业寄递。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非邮政企业及用户承担;由此引发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中下列用语是指:
(一)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l)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2)具有通信内容的图文资料、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三)寄递业务是指依法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全过程或其中一个环节的服务。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